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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以案说法案例选编2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农法学用
2024-09-14

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领域以案说法案例选编2  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案件名称: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案情简介:

2021年6月,N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举报称,在*****村有人私自宰杀生猪出售。N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会同N市公安局H分局治安大队人员对H区*****村的私宰点进行检查,执法人员进入现场时违法嫌疑人已逃离。检查现场发现简易钢架铁皮棚为生猪屠宰窝点作业间,现场查获已宰生猪8头,待宰生猪7头。现场的15头猪为经产母猪,未佩戴有符合农业农村部规定的畜禽标识,执法人员在现场未发现《生猪定点屠宰许可证》及《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查询,无法查到该屠宰场所的备案信息,该场所不属于N市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经领导批准,执法人员对屠宰点猪酮体进行了取样,当日送往A生物技术有限公司进行委托检测,检测结果显示样品中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病阳性。2021年6月8日,当事人B到我机关接受调查,执法人员对其进行调查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查明B为2021年6月4日在H区*****村大园村屠宰点未经定点从事生猪屠宰活动的当事人,当事人对自己未取得生猪定点屠宰标志和牌证,私自设立屠宰场宰杀生猪的违法事实予以供认。因屠宰点的猪胴体检出猪圆环病毒2型核酸阳性,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需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处罚决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涉案当事人B移交公安机关进行调查处理。

法条释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二)属于病死、死因不明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畜、禽、兽、水产动物及其肉类、肉类制品的”之规定,其行为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二条  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行政机关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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